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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公租房

              發布時間:2015-11-24 14:47:07  發布者:莎莎  點擊:
               

               

              為了嚴格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滿足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多層次的消費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贛府廳發[2007]61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中心城區實際,現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具體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適用于吉安市中心城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管理。

              二、本規定所稱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06 ]35號)實施建設,并按該意見規定由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積極作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經濟適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市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格和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購買價格。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五、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滿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折舊率按每年2%確定,物價水平參照當地當年的物價指數確定。計算公式:

              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價格×(1-已經使用年限×2%)×(回購當年物價指數/購買當年物價指數)

              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申請上市交易。

                  (一)自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交清購房款之日起已滿五年(以開發單位開具的有效憑據為準);

              (二)已交清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稅費,或已按貸款合同規定繳付經濟適用住房按揭貸款本息;

              (三)經濟適用住房所有共同申請人已簽署書面同意出售意見;

              (四)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七、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準入審批手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應填寫《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申請審批表》,并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人(含產權證上注明的所有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濟適用住房所有共同申請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證明;

              (四)經濟適用住房已抵押的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八、自收到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起,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九、 經審核準予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買賣雙方持經批準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申請審批表》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十、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以下辦法分配:

              (一)售房人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轉讓計稅評估價與原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3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稅、費減免等價款。

              具體交納金額計算公式為:(本次轉讓計稅評估總價-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總價)×30%。

              繳納的價款應全額上繳財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專項資金。

              (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余價款歸住房出讓人所有。

              十一、準予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向政府繳納綜合收益后,同等價格條件下政府可優先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十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稅、費按存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用于該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十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后,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自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交清購房款之日起已滿五年(具體以建設單位收據等有效憑據為準)的,在向政府交納綜合收益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原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權屬登記、交易、拆遷補償等均按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參照本規定執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七、本規定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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